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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大楼消防安全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9年04月30日 00:00 浏览量:

图书馆大楼消防安全管理办法

图书馆大楼是学校重点防火单位,为确保大楼的消防安全,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,根据学校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结合图书馆、档案馆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图书馆大楼中有图书馆、档案馆、校史馆、廉政教育中心、交通书店、文印室、咖啡厅等。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,成立由各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。按照“谁主管,谁负责;谁使用,谁负责”的原则,在学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,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、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排除消防安全隐患。

二、各单位(部门)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,主要领导和兼职消防安全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大楼本单位(部门)所辖区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,发现消防安全隐患,应立即整改或报告分管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。

三、各单位(部门)实施三级消防安全管理体系,单位(部门)负责人、科(部室、厅)负责人、岗位人员分别为本单位(部门)、各科(部室、厅)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,全面负责各自辖区和职责内的消防安全工作,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,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。

四、大楼内一切用火用电必须实行严格的申报、审批制度,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,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进入本大楼。

五、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制度,严禁使用除空调以外的任何取暖设备,严禁私拉乱接电线,严禁超负荷用电等。

六、消防疏散通道保持通畅,严禁堆放任何杂物,不得随意挪动、拆卸、损坏和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设备等。

七、师生员工在本大楼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,第一次15天内禁止入馆,第二次3个月内禁止入馆,第三次永久禁止入馆,并相关违规情况报送当事人所在单位(学院、学工部或人事处)。

八、本大楼各单位(部门)员工有违反本办法的,各单位(部门)应立即批评教育;图书馆、档案馆违规人员不能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。如员工有三次以上违反的,建议所在单位(部门)给予其年终考核为不称职,同时调离本大楼工作岗位。

九、学校合同制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,一经发现,建议学校下年度暂缓聘用;恢复聘用后,该员工再次违反的,建议学校予以辞退。

十、大楼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学校相关单位,并按照相关程序在一定范围内曝光。

十一、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图书馆大楼所有单位(部门)。

十二、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
重庆交通大学安全管理处 重庆交通大学图书馆、档案馆

2019年5月1日